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5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95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續字第362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藥品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曾於95年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於96年3月16日以96年度簡字第81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嗣於同年4月30日確定,現仍在緩刑期內。詎甲○○竟於96年11月間起至97年8月間止,基於售出禁藥之犯意,未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即利用電腦網際網路之方式,以不詳之代價向外國不詳之網站訂購不詳數量含Methandienone成分之「D-BOLIC10」藥錠及如附表一所示之藥品,由該外國網站以郵務方式寄送與甲○○,甲○○以此方式輸入該等藥品後,旋在其位於臺北縣○○鄉○○街○○巷○○號2樓之住處,利用電腦網際網路之方式,在YAHOO!奇摩家族「肌肉猛男幫會」及yam天空交友網站聊天室張貼販售上開藥品之訊息並出售牟利,嗣經民眾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下稱臺北市衛生局)檢舉,由臺北市衛生局函送警方偵辦,經警於97年7月間,循線利用甲○○刊登之訊息向甲○○購買含Methandienone成分之「D-BOLIC10」(100片裝)藥錠1罐,並於97年12月4日持搜索票前往甲○○上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藥品及物品,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再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無訛,復有如附表三所列之證據資料在卷可按,足見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三、按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藥事法第3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所稱「禁藥」係指:㈠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㈡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而言。是被告未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即基於售出之犯意,利用電腦網際網路向外國網站訂購含Methandienone成分之「D-BOLIC10」藥錠及如附表一所示之藥品,該等藥品應係「禁藥」甚明。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自96年11月間起至97年8月間止,基於售出之犯意,陸續向外國網站訂購上開藥品,並利用網際網路之方式刊登訊息並出售牟利,其行為於概念上各應評價為包括的一罪之集合犯而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輸入禁藥罪論處。爰審酌被告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現仍在緩刑期內。猶不知潔身自愛,復於緩刑期內再為本件犯行,然被告業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再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另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藥品,係被告輸入之禁藥,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則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均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均沒收之。
四、至扣案含Methandienone成分之「D-BOLIC10」(100片裝)之藥錠1罐,係被告經民眾檢舉後,由臺北市衛生局函送警方調查,經警於97年7月間,循線利用被告刊登之訊息而向其購得,已非屬被告所有,爰不另行宣告沒收。又扣案之白色方形空瓶(外貼有「Clen瘦肉精」字樣)1個,經查無確切事證足認與被告所為本件犯行有何關聯,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刑法第55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昭吟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附錄法條:藥事法第82條、第83條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檢體名稱│包裝│外觀│驗餘檢體數量│檢出西藥成分│備考│├──┼─────────┼────┼────┼──────┼──────┼────┤│1│黃色錠劑17顆,外標│白色塑膠│黃色橢圓│16錠│Acetaminophe││││「止痛」(編號3)│瓶裝│形錠,一││n││││││面刻有中││││││││分凹線││││├──┼─────────┼────┼────┼──────┼──────┼────┤│2│白色錠劑6顆,外標│白色塑膠│白色橢圓│5錠│Mefenamicac││││「止痛」(編號3)│瓶裝│形錠,一││id││││││面刻有「││││││││YSP」字││││││││樣,另一││││││││面刻有中││││││││分凹線││││├──┼─────────┼────┼────┼──────┼──────┼────┤│3│紅色錠劑8顆(編號4│白色塑膠│紅色圓形│6錠│Anastrozole││││)│瓶裝│膜衣錠,││││││││一面刻有││││││││圖樣,另││││││││一面刻有││││││││中分凹線││││├──┼─────────┼────┼────┼──────┼──────┼────┤│4│白色粉末物1小瓶(│透明塑膠│白色粉末│毛重6.8g/bot│Acetaminophe││││編號5)│瓶裝│││n及Caffeine││└──┴─────────┴────┴────┴──────┴──────┴────┘附表二:
1.電腦主機1台
2.分藥器1個附表三:
1.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藥品。
2.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
3.YAHOO!奇摩家族「肌肉猛男幫會」網頁列印表。
4.被告刊登網路販賣訊息列印表。
5.警於97年7月間向被告購買含Methandienone成分之「D-BOLIC10」(100片裝)1罐之採證照片。
6.行政院衛生署97年9月11日衛署藥字第0970038433號函。
7.行政院衛生署98年2月10日衛署藥字第0980309871號函。
8.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8年1月23日藥檢壹字第0970024706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
9.臺北縣政府衛生局98年2月6日北衛藥字第0980010087號函。
10.被告之汐止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11.被告之華南銀行信維分行存摺影本。
12.扣押物品採證照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