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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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34號原告 邱國興 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 律師被告 黃淑婷 訴訟代理人 黃壬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49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目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940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9年度訴字第49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目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940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上開訴訟事件終結時,應請兩造即時呈報,以利本件程序之續行。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蔡於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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