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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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樹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勇逵 間請求變更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5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988,4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