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榮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余昌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9,5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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