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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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9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