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偉民 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4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