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原告 何正品
劉傳毅 吳俊贊 郭宸瑋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被告 吳水樹
陳欣慧 留秋霞 蔡雅慈 (原名 蔡幸純尤世凱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就原附民被告 陸慧君 部分,業經附民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00年4月10日具狀向本院撤回起訴,此有刑事撤回附帶民事起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院2卷第12頁,是就此部分本院自不予審究,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陳盈吉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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