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883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 周林碧 相對人 林茂春 相對人 林茂田 相對人 林茂俊 相對人 林茂松 相對人 郭春貴 相對人 林建利 相對人 林建宏 相對人 林珮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六年度繼字第七0九號、第七八八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林茂桐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郭春貴等前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96年度繼字第709號、第788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被繼承人遺產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林茂桐生前負欠聲請人金錢債務迄未完全清償,業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約定書、帳務資料、應收帳務明細查詢(均影本)等為證,是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又經本院調閱前揭拋棄繼承卷宗,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世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邱仕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