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玉芳(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賭博機具「小 瑪莉 」壹台(含IC板壹片)、賭資新臺幣伍佰叁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玉芳(於民國98年2月14日死亡)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賭博等案件,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於96年3月22日以96年度偵字第63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於96年2月15日晚間8時許,為警在桃園縣楊梅市○○路○段○○○號其所經營之泰國餐廳內查獲時,所扣案之電子賭博機具「小瑪莉」1台(含IC板1片)、賭資新臺幣(下同)53
0元,係分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機具內(賭檯上)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賭博等案件,經聲請人認以不起訴為適當,以96年度偵字第63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閱無訛,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賭博機具「小瑪莉」1台(含IC板
1片)、賭資530元,則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機具內(賭檯上)之財物,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均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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