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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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5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黃金富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上無證物二,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金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