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7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瑞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394號、101年度偵字第1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天九牌壹副、骰子參顆、抽頭金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瑞林因賭博案件,經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4月26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59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1年5月29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8089號駁回再議確定。扣案天九牌1副、骰子3顆及抽頭金新台幣(下同)200元,係被告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因犯罪所得之物、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許瑞林因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於101年4月7日22時5分許,經警查獲,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於101年4月26日以
101年度偵字第159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1年5月29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8089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1年5月29日起至102年5月28日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簽呈在卷可參(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緩字第721號緩起訴執行卷宗)。而扣案之天九牌1副、骰子3顆,分別係被告所有而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抽頭金200元,則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亦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詳101年4月8日警詢筆錄、同年月25日偵訊筆錄,同署101年度偵字第1595號卷第6頁、第49-50頁)。是聲請人聲請將前述扣案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