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於台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第1號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第1號所載,與附表編號第2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第1號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第2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