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1歲
13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末按,武士刀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刀械,未經許可禁止持有,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持有武士刀,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94年度偵字第590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物品經,有高雄市政府90年11月26日90高市府警保字第47082號函在卷足證,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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