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民國6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三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等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罪等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查,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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