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家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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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字第11號原告 徐仕泓
徐沁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永梅 、 陳徐榮妹 、 徐文武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惟原告於起訴後再為訴之追加,而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計其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僅繳納4,300元,尚欠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