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6號聲請人 黃龍吉 即 鼎太 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民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利率為何?(應記載年息百分之幾)
二、釋明相對人周民安之住居所,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供聲請人之聯繫電話,俾利案件進行。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