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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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簡正杉 相對人 林曾美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曾美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信託專簿影本。
二、相對人林曾美香、債務人 賴寶珠 (原名: 賴筠珠 )、 林裕清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