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0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茂賢邱武吉 承受訴訟人)
邱州億 (兼邱武吉承受訴訟人)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德安 因101年度訴字第20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99,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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