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5號聲請人 許家瑋 非訟代理人 施添發 相對人 林奕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奕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二、提出本票票號597070之原本。
三、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為何?
四、相對人林奕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委任狀正本。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