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66號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沒入具保人即被告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政賢
法官吳冠霆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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