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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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債權人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煒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振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快易冷氣體供應合約書影本。
㈢補正債務人簽訂之還款計畫影本。
㈣請款統一發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王凱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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