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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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 呂秀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能賢 等2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245元【計算式:澎湖縣○○鄉○○段○○○○號公告現值1,300元/㎡×面積542.78㎡×原告權利範圍1/3=235,205元(元以下均採四捨五入);澎湖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3,200元/㎡×面積
276.60㎡×原告權利範圍1/3=295,040元,235,205元+295,040=530,2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
二、陳報澎湖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須於土地所有權部詳載全部所有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
三、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莊心羽

歷審裁判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133 號裁定(109.10.28)【本件裁判書】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調補 字第 1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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