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8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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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829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美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根環保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