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原告 孫榮隆 被告 李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基隆培德駕訓班22號孫教練–留言板(http://board2.tacocity.com.tw/USER/junglung/)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連續十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叁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壹仟貳佰肆拾元。
本判決第一項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叁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89年起即於基隆培德駕訓班擔任汽車教練多年,因教學認真而於駕訓班及學生間擁有良好之風評及口碑,詎料同於培德駕訓班任職之被告乃於96年8月15日、96年11月30日於其所經營之無名小站部落格張貼標題內容為「想不到 廖北 阿這麼無理取鬧」、「暫時離開培德駕訓班之後」、「不知道該選擇哪個教練嗎~讓我來告訴你吧」(文章內容詳附表一所載)等數篇足以貶損原告人格、名譽等社會評價之文章,公然侮辱原告,並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而其犯行亦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346號、99年度簡上字第236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在案。被告上開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使原告長年累積之信譽受到貶損,業績更因此大幅下滑,且被告到案後態度惡劣,始終拒絕認罪,使原告感到抑鬱難伸,非筆墨所得形容等情。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且應於蘋果日報壹版之報頭下以7.6×5公分之版面刊登如附表二之道歉啟事,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答辯略以:(一)伊確實於96年8月15日、11月30日在無名小站部落格中張
貼如附表一所示之文章,並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346號、99年度簡上字第236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在案,惟此部分犯行與97年度基簡字第782號、97年度簡上字第122號刑事判決中所認定之公然侮辱犯行應屬接續行為,係因檢察官漏未起訴,始致被告又遭起訴判刑。
(二)原告固主張其因被告於部落格留言板所為之留言,導致業
續大幅下滑,惟業績好壞乃受到景氣衰退及上半年油價大漲衝擊現象,故以被告之留言認定原告業績下滑,缺乏直接因果關係;且被告並非不願與原告和解,乃因原告要求和解金額過鉅,非被告所能負擔,而本件起訴請求之精神慰撫金15萬元,亦屬過高。
(三)再被告對原告所為之侵權行為,起因於於網路上之部落格
張貼文章所起,被告亦願意道歉,但道歉方式應以在原告在基隆培德駕訓班22號孫教練之留言板(http://board2.tacocity.com.tw/USER/junglung/)上公開為道歉啟事為適當,始符比例原則,原告主張於蘋果日報壹版刊登廣告道歉並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96年8月15日、11月30日在無名小站部落格中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文章,已貶損原告人格、名譽之社會評價,且上開行為,亦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346號、99年度簡上字第236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等情,業經原告提出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36號刑事判決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基簡字第1346號、99年度簡上字第236號刑事案卷核閱屬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被告確有不法侵權原告之行為存在。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
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曾於96年
8月15日、11月30日在無名小站部落格中張貼如附表一所示內含輕蔑、令人難堪言詞之文字辱罵原告之事實之文章,已如前述,觀其文章內所載語句,依一般社會通念,已具有貶抑他人之意,自足貶損原告於社會之評價,而侵害原告名譽,原告遭受被告公然辱罵致名譽受損,精神上確實受有痛苦,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等因此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即屬有據。按非財產上之損害,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本院審酌原告為高職畢業,於99年間於基隆培德駕駛訓練班擔任教練,年收入約108萬元,被告為專科肄業,現為職業軍人,月薪約3萬8,000元(參本院100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並考量被告藉由網站,張貼文章留言傷害原告之名譽權之情節,事後未思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致興訟多時,造成原告生活不便,其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及被告事後有表示願意道歉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3萬元,應屬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
五、又按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
195條第1項後段固定有明文。惟所謂適當,自應審酌加害行為之情狀,名譽受侵害之程度,以及經該處分後,是否得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而定。經查,本件被告係在網站上刊登侮辱原告之留言,易言之,該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均係在網站上流傳,故因此而知悉上情者,均為在網站上網之人,而非一般閱報之民眾,且原告並非社會知名人士或公眾人物,被告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亦未經由大眾媒體渲染而成為社會矚目之事件,故原告以請求被告在蘋果日報頭版頭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藉以回復其名譽之方式,難認符合比例原則,惟本院斟酌上揭文字均係張貼於駕訓班網站留言板,足以使上該網站瀏灠之不特定人有所見聞,認被告應將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連續10日張貼於基隆培德駕訓班22號孫教練–留言板(http://board2.tacocity.com.tw/USER/junglung/),客觀上即足以回復孫榮隆之名譽,逾此範圍外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0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將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連續10日張貼於於基隆培德駕訓班22號孫教練–留言板(http://board2.tacocity.com.tw/USER/junglung/)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外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主文第1項命被告給付原告3萬元部分,其命被告給付之金額為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基於衡平原則,並許被告以3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另就本判決主文第2項命被告張貼道歉啟事部分,原告雖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該部分訴訟為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命被告為意思表示之判決必待確定後始生擬制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之效力,依其性質,不得在判決尚未確定前依聲請宣告假執行(司法院院解字第3076號解釋、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225號判例參照)。從而,原告就本判決主文第2項聲請宣告假執行,即非合宜,其聲請應予駁回。至原告其餘之訴經駁回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判決結果已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310元,餘由原告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毓嫻附表一:
⒈日期:96年8月15日標題:「想不到 廖北阿 這麼無理取鬧」
文容:「今天發生一件好笑的事情~是從昨天撞車事件延伸
的~昨天我遲到~所以我到公司以後~車撞車的事情早就結束~我根本就沒看見~也不知道有撞車~一直到那個學生下課~在教練休息室外面跟另一個學生氣轟轟的說“就是他~妳騎車去撞他啦”~我剛好站在旁邊我就好奇的問阿是在氣啥啦~幹麻那麼生氣(第一句話),然後對方就很生氣的說:我撞車關他屁事喔,那個教練憑什麼說我有的沒的風涼話(對方的第一句話),我就又說:別那麼生氣(第二句話),對方又說:我之前就認識他,不想給他教不行唷,沒給他教,撞車就要說那些有的沒的嗎?(對方第二句話),然後他們就騎車氣轟轟的離開,短短不到四句話~被廖北阿看到我跟他們說話,他就認為我在跟那些學生說他的壞話~廖北阿有被害妄想症,一天到晚認為別人在弄他~活在自己的世界裡面,沒有人願意理他,如果說一個人討厭他~那麼被每個人討厭的那個人,才應該好好檢討吧,還在那裡幻想每個人都是毒蛇,每個人都想咬他然後過了一天,也就是今天~學生還是怒氣難消的來找我們主管,要主管處置廖北阿亂說話的事件,結果廖北阿就嫁禍給我說我有跟那個學生說話,說我跟那個學生亂說有的沒的,讓那個學生誤會他,說我在造謠挑撥,天阿~~~廖北阿~~你太會幻想了吧,你賺在多錢也沒用~你有被害妄想症+愛亂耙我症結果從頭到尾都沒有我的事情,還跟我說要在網路理弄臭我~拜託~廖北阿~你頭殼壞了喔~我就快不做教練了~這裡只是我短期棲身的地方,你去網路弄臭我吧~拜託拜託~我本來就教不多了,而且我也要走了~讓你弄吧~反正我也沒要教了,不過~至於你,你有沒有弄我~我都沒學生,當我在家裡吃飽撐著的時候,你再看看你有多少時間,來不來的及刪除我的留言阿,兩敗我不傷,哈哈~我本來就不想繼續做了~哈哈哈~看看誰在網路裡面比較臭…哈哈哈~你每天都有刪不完的流言,你要下班才能刪,我有很多時間一直PO,到時候看的觀眾多到你來不及刪~就好像小密探事件~越弄誰越臭~~自己想一想吧~~廖北阿」⒉日期:96年11月30日⑴標題:「暫時離開培德駕訓班之後」內容:「曾經在培德駕訓
班擔任汽車教練的我因為求學的關係~必須暫時離開我最熱愛的工作也因為在培德駕訓班擔任過汽車教練熟悉基隆培德駕訓班競爭的生態因此把原本自己廣告用的無名空間繼續分享提供各位想學開車的學員們相關問題解答不但有最新考試梯次時間還可以推薦大家~哪些教練很優秀~哪個教練是怪怪的老頭我的無名小站推薦優秀教練給各位想學開車的同學參考旁邊也有培德教練網站推薦連結喔」、「還有一點必須強調那個怪咖的廖北阿教練這裡是我的天地~既然我沒指名道姓你也別對號入座~畢竟你真的是培德駕訓班裡面最怪咖的人」。
⑵標題:「不知道該選擇哪個教練嗎~讓我來告訴你吧」
內容:「想學開車卻又不知道要選哪個教練嗎以我曾經在培德
駕訓班任教後所看到的一切強力的推薦培德優秀的汽車教練28號車 簡順益 教練32號車 謝登吉 教練06號車黃銘修教練07號車 李俊德 教練08號車 俞秀月 教練(原文中各該教練後所載行動電話門號略)以上是我有留電話的教練另外幾位教練~也都是資深的好教練05號車 高金德 教練29號車 陳青海 教練12號車 俞秋水 教練這幾個都是在駕訓班裡資深的好教練回憶起我在駕訓班上班的日子真的很開心~有那麼多位好教練、好同事但是團體裡面總還是有些怪咖各位想學開車的同學~要特別注意選擇教練不要選到我說的怪咖教練削價競爭的教練不要選~小心賠了夫人又折兵選到會性騷擾或是偷拿人家錢包的教練就慘囉會做廖北ㄚ的教練~也要小心喔」。
附表二:
「茲因本人於96年8月15日及同年11月30日,於本人之網路部落格上公然留言侮辱孫榮隆先生,對孫榮隆先生造成莫大傷害,本人謹此公開道歉,尚祈孫榮隆先生見諒是禱。聲明人李文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