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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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折合銀元貳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肆萬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秋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陳蒼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