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第二七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貴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四號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四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確定。茲查受刑人甲○○於緩刑前施用第一級毒品,經貴院另案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判決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爰依刑法第七十五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 李金榮 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徐奇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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