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527號
原 告 蔡玟玲
訴訟代理人 劉厲生 律師
被 告 建成通風機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如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下午二時
五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又原告應於送
達本裁定七日內陳報:本件之起訴與本院101年度店簡字第338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之訴訟標的是否相同,並附繕本2件。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