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3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池文慶
選任辯護人 張立達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70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伶慈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