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3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池文慶

選任辯護人 張立達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70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伶慈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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