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07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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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1076號

原告 王錕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37條之9、第236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正確記載「被告代表人( 王銘德 )」、「起訴之聲明(㈠原處分撤銷。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及稱謂欄改為「原告」,而有書狀程式之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以113年度交字第107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書狀程式欠缺,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3、25頁),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起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吳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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