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268號
原告 李曼瑄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代表人 黃志中
訴訟代理人 戴慈慧
上列當事人間菸害防制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1月24日上午10時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怡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268號
原告 李曼瑄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代表人 黃志中
訴訟代理人 戴慈慧
上列當事人間菸害防制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1月24日上午10時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