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268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268號

原告 李曼瑄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代表人 黃志中

訴訟代理人 戴慈慧

江淑芬

蔡宗易

上列當事人間菸害防制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1月24日上午10時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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