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589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1589號

原告 王松林 住○○市○鎮區○○○路00000號3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37條之9、第236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而有書狀程式之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惟原告迄今尚未補正上開書狀程式欠缺,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9、41頁),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起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法官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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