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46號原告甲○○被告雲林縣水林鄉公所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水林鄉公所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22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510,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748元,原告僅繳納38,224元,尚不足7,52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賴成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