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重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訴字第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9月2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鄒賢英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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