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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