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1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67號及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704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併科罰金部分,因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自仍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劉秉鑫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