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4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參拾伍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