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3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3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5樓)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45號,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啟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