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1號原告 劉秀蘭 被告 劉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而該3筆土地財產價值如附表所示,所擔保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本件供擔保之物即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價額,顯然高於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揆之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楊琄琄┌───────────────────────────────────────────┐│附表│├─┬────────┬───────┬─────┬───┬───────┬──────┤│編│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土地面積│權利範│價額(小數點以│總計││號││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圍│下四捨五入)│(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22,600元│87│全部│1,966,200元││││1408地號土地│││││3,299,600元│││││││││├─┼────────┼───────┼─────┼───┼───────┤││2│臺南市○區○○段│22,600元│51│全部│1,152,600元││││1408-1地號土地││││││├─┼────────┼───────┼─────┼───┼───────┤││3│臺南市○區○○段│22,600元│8│全部│180,800元││││1408-2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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