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債務人 黃啟彰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依債務人提出本院執行命令,應於臺南市新化區農會、中華郵政公司及臺灣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縱為小額存款,仍應屬財產之列。及國人平均購買保單張數為2張,請併查明名下是否尚有有效之保單、基金、股票或類似之有價證券?並重新提出個人財產資料及提出相關之事證(如保險單、存摺影本(含最近一年交易記錄)等資料供核。
二、債務人請說明是否依提出之「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計算單」,退休申請已於000年00月0日生效?目前每月是否受領月退休金57,215元?如是,債務人除上開月退休金外,是否因優惠存款而每月受領優惠利息?如是,每月受領利息若干?又債務人如有受領上開給付,扣除金融機構提供每期還款14,000元,剩餘43,000,顯足供一家四口生活必要支出,請說明為何未接受該協商條件?
三、債務人陳報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新台幣10,495元,惟並未提出相關支出憑證,應予補正。另債務人列載每月分別支出二名子女扶養費10,000元,已高於一般支出標準,請說明二名子女目前狀況(就讀學校之名稱及年籍,如已就業,任職機構)、二名子女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及金額,並應提出相關支出單據及二名子女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債務人表示配偶為照顧子女,並無收入,需仰賴債務人扶養,請提供全體家庭成員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併說明二名子女需由配偶照顧之必要性?並應提出配偶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配偶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債務人請說明目前係獨居、或與配偶、子女共同生活或與其他人員共同居住?如為獨居,請說明配偶及子女之住所地?債務人另行租屋居住,增加生活支出之原因?
六、債務人雖已退休,然現年51歲,應有工作能力,請說明目前生活現況(有無工作)?如有工作,任職公司名稱及薪資收入若干?
七、債務人請說明個人及家庭成員有無領取其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餘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教育補助、房租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八、債務人請說明除所列之債務外,有無另負擔其他保證債務(例如車貸、房貸等)?如有,請說明債權人名稱及債務金額,並請另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