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29號聲請人酒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新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6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趙彬┌───────────────────────────────────────────────┐│本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29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任汝薏 ││89年11月16日││179,647元│TH016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