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24號上訴人即原告菁英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興強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玫達 即錕達企業社
陳慶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