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52號上訴人 林文樹 被上訴人 林高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捌仟陸佰肆拾玖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零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