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 邱伶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木桌1張、木椅5張及太師椅1張之客觀價值約略為何?若原告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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