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09號聲請人TRANVANNAM(越南國人)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20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TRANVANNAM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20號),前經扣押聲請人所有IPHONE6手機(內有門號0000000000SIM卡1張)1支,迄今尚未發還,然因本案業已結案且判刑確定,無繼續扣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發還該手機,以保權益等語。
二、經查,上開扣押物係警方偵辦聲請人及其他共犯涉犯違反森林法案件所扣押之物,核屬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所指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20號案件業經審理終結,案件已脫離本院繫屬,聲請人亦因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因此上開扣押物應否發還,聲請人應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本院無從審酌。從而,聲請人聲請向本院發還首揭扣押物,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劉致欽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