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2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張益隆 律師被告 蔡勝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9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三、經查:
(一)被告蔡勝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本院裁定羈押在案。惟被告業於民國106年3月17日,因其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3月8日106年觀執助字第1號觀察勒戒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已屬另案觀察勒戒中之人犯身分無疑。
(二)按上,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中之人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乙節即與法未合,本院亦無從審酌,其聲請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陳佳妤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