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章雅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章雅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章雅婷前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5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16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6年6月28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