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欽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翠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36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4,1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3,6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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