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23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23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促字第2309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之利息。
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李桂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書記官楊由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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