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合夥清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8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 律師複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被告甲○○
李惠娟 原名 李佩瑀 楊婉卿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丙○○ 游麗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第二項請求給付之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200,0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三、第四項係財產權訴訟而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三、第四項訴訟標的金額暫計核為1,650,000元。是以本件原告訴訟價額核定為2,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即為29,215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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