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告捷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松源 原告合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興 原告堃達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宗 原告文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發 原告詠泰消防器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顯士 原告鋒銘電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任 原告大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清池 原告英鼎室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志初 原告正豐石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黃美英 原告凱格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衡 原告 李樹木
皓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進旺 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
己○○丙○○庚○○○戊○○金文川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捷運有限公司等十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B書記官李宏明